2023-02-13 | 政策法規
為貫徹節水優先方針,加強非居民用水戶(以下簡稱“用水戶”)節水監管,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用水定額》及成都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管網取水、制水、用水及從事相關活動的用水戶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條 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作為定額(計劃)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用水管理機構”),按以下職責開展工作。
成都市水務局負責全市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工作。
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負責定額(計劃)用水管理政策研究、技術支撐、平臺建設、數據管理等具體事務;承擔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用水戶的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具體工作;承擔其他區(市)縣用水戶定額(計劃)用水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用
水戶;其他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水戶的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具體工作。
第三條 各供水企業應積極配合用水管理機構做好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工作,按季度或月向相應用水管理機構準確報送用水戶基本信息、月用水量數據;逐步推廣使用智能水表,提升用水戶數據的時效性。
第四條 按照“年計劃、季考核”原則,用水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2月底前按年度下達次年用水計劃,季度進行監督和考核,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年度用水計劃下達后,用水戶可按規定自行平衡季度用水計劃,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平衡的季度用水計劃報相應用水管理機構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用水管理機構確定的季度用水計劃進行考核。
第五條 用水戶應與相應用水管理機構簽訂節約用水責任書,并嚴格執行定額(計劃)用水。
第六條 在統籌考慮年度公共供水量、行業用水定額和相應產業政策情況下,對已公布行業用水定額并完成用水核查的用水戶實施定額管理;對暫無定額標準、尚不具備定額管理條件的用水戶實施計劃管理。
(一)實施定額管理的用水戶定額用水量核定。
下年度定額用水量≤綜合定額用水量。
綜合定額用水量=四川省用水定額通用值×定額指標數量×(1+增減系數)。
(二)實施計劃管理的用水戶計劃用水量核定。
下年度計劃用水量結合近年實際用水情況和增減系數確定,標準詳見附表。
第七條 上述增減系數按下列標準確定,實行累計增減,但增減系數不得大于0.3。
(一)增加系數。
1.完成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的用水戶,自下一年起三年內增加系數0.2。
2.完成節水型小區創建的用水戶,自下一年起三年內商業用水部分增加系數0.2。
3.完成水平衡測試并經備案的用水戶,自下一年起三年內增加系數0.2。
4.完成節水技術改造并經核實的用水戶,自下一年起三年內增加系數0.1。
(二)扣減系數。
1.未按規定完成水平衡測試、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從下一年起扣減系數0.1,至完成相關工作止。
2.洗浴場所、娛樂場所、休閑會所、健身房、高爾夫球場、游泳館、美容美發、飲料飲用水制造等行業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備和器具的,從下一年起扣減系數0.1,至完成整改止。
3.洗車等行業未按規定采用節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備和節水器具的,從下一年起扣減系數0.1,至完成整改止。
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水設備、器具,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的,從下一年起扣減系數0.1,至完成整改止。
第八條 用水戶水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情形下,如因生產規模擴大、產品結構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用水量的,經相應用水管理機構同意,可調整定額(計劃)用水量。
用水戶應在考核季度的第二個月內提出用水量調整申請,用水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用水戶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調整結論,逾期未確認的,按原定額(計劃)用水量進行考核。
用水戶因市政建設、水表故障、新增用水項目等原因造成考核季度第三個月水量明顯增加的,可在考核季度第三個月內向相應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臨時用水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用水管理機構視具體情況調整并考核定額(計劃)用水量。
第九條 已納入管理的用水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用水戶在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可向相應用水管理機構申報基建專項用水。
第十條 以下情形需要變更定額(計劃)用水量的,用水戶可在收到累進加價收費繳款通知5個工作日內向用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因火災事故產生消防用水的。
配合市政工程建設、公共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建設等產生臨時用水的。
因水表故障、市政施工圍擋等原因造成無法抄表且估表有誤的。
通過節水核查,由用水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