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 | 政策法規
制訂背景 成都市水資源分布不均,資源性、區域性、季節性、工程性、 水質性缺水問題凸顯,全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省水平的 1/8、全 國水平的 1/4、世界水平的 1/10,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問題 已成為制約成都市高品質發展的瓶頸。從管理機制、經濟激勵、 法治約束等方面規范用水已迫在眉睫,制訂《成都市非居民用水 戶定額(計劃)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非居民用水戶特別是用水大戶節約用水,對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節水減排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主要內容
管理方式。對已公布行業用水定額并完成用水核查的 用水戶實施定額管理;對暫無定額標準、尚不具備定額管理條件 的用水戶實施計劃管理。 (二)下達與調整。用水管理機構于每年 12 月底前按年度下 達非居民用水戶次年用水計劃量,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 價收費。用水戶水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情形下, 如因生產規模擴大、產品結構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用水計劃 量的,經相應用水管理機構同意,可調整用水計劃量。《辦法》同 —17— 時規定了基建用水、消防用水、臨時用水等情形的用水調整。
(三)獎懲措施。管理措施得力、節水成效顯著的用水戶可 申請節水獎勵。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標準和范圍、不 按規定繳納累進加價收費的,按照《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有關規定執行。用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相關規定履行 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有關解讀
(一)非居民用水戶。是指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 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單位用戶,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工業、服務業等用水戶。《辦法》中特指公共供 水管網用水戶,不包括自備水源取水戶。
(二)“年計劃,季考核”原則。用水管理機構向非居民用水 戶下達次年總用水計劃量和分季度用水計劃量指標,按照每季度 實際用水量是否超出當季度用水計劃量進行考核,超出部分依據 《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執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 費。
(三)用水量核定原則。
1.定額水量的核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 省用水定額〉的通知》(川府函〔2021〕8 號)規定的用水定額和 用水戶行業基本數據(如行業分類、產品種類、產量、床位數、 營業面積等),計算用水戶的年度定額用水量。 用水情況單一的用水戶,綜合定額用水量=行業用水定額×定 額指標數量×(1+增減系數)。用水情況復雜的用水戶,按用水 —18— 核查情況進行不同用水類別定額用水量的計算,其綜合定額用水 量=(行業用水定額 1×定額指標數量 1+行業用水定額 2×定額 指標數量 2+行業用水定額 3×定額指標數量 3+……)×(1+增 減系數)。
2.計劃水量的核定。計劃用水量的核定主要根據近年實際用 水情況和增減系數確定,用水戶年限指用水戶裝表后的實際使用 年限。
3.增減系數的確定。按照節獎超罰的原則確定用水戶相應的 增減系數。增減系數實行累計,但增減總系數不大于 0.3。
(四)節水技術改造。
是指以節約用水為目的,運用有效技 術對用水設施、設備進行改造,對用水工藝進行優化,主要包括: 水循環技術改造、中水回用技術改造、雨水收集利用技術改造、 污(廢)水處理利用技術改造、用水設施和設備升級改造等。節 水技術指減少水損失和浪費,提升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技術。節水 型器具指符合質量、安全、環保要求,體現節水技術的用水器具。
節水獎勵對象和標準。節水獎勵對象為對成都市節約 用水工作有突出貢獻、成效顯著的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和個人。 獎勵包括節水型企業(單位)獎、節水型小區獎和節水先進個人 獎。獎勵標準詳見《成都市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六)節水核查。是指用水管理機構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 方式,利用專業人才、專業設備、專業方法對用水戶用水管水情 況進行現場核實、查驗,科學核算相關用水數據,形成某用水戶 合理化用水分析報告。 —19— (六)加價收費。依據《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用水戶 超出定額(計劃)用水量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納入政府非稅 收入管理,用水戶可以通過銀行托收、轉賬、現金、掃碼等方式 支付,不影響用水戶信用信息。逾期不繳納的,處加價收費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罰款,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滯納金,會 影響用水戶信用信息